R20.未工作原因-指被登记人在10月25-31日期间没有工作的主要原因。
本项目有九个标准答案:
1.在校学习。即在校学生,指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并有正式学籍的人员。不包括有工作单位,脱产学习的人员。
圈填此项的人,跳填R23。
2.丧失工作能力。指经专门机构鉴定或虽未鉴定但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其因生理或心理疾患已丧失了从事劳动的能力。包括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但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这些人不论是身体残疾还是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均圈填“7.离退休”。
圈填此项的人,跳填R23。
3.毕业后未工作。指从学校毕业后从未工作过的人。
4.因单位原因失去工作。指用人单位或雇主提出与劳动者本人中断劳动关系而失去原工作的人。包括被原单位或雇主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或雇主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因单位破产而失去工作的人,单位要求其“内退”的人,以及仍与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
5.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指本人因各种原因提出与单位中断劳动关系而失去原工作的人。包括辞职的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本人不同意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以及本人提出要求而 “内退”的人。
6.承包土地被征用。指本人承包或转包、租用他人的土地被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土地征用制度规定征作公益性用地或经营性用地,而失去工作。受雇在别人承包的土地上工作,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工作的人,不圈填此项,而应圈填“4.因单位原因失去原工作”。
7.离退休。指已正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定期领取离退休生活费,且未从事任何有收入劳动的人。单位“内退”人员,由于没有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不能作为离、退休人员,故不圈填此项,而应据情圈填本项中的“4.因单位原因失去工作”或“5.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
8.料理家务。指主要在自己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且没有劳动收入的人。离、退休人员从事家务劳动的不填此项,而填“7.离退休”。为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门市部、工厂工作的人,农村中既料理家务又务农或从事家庭副业的人,在别人家干家务活的临时工或小时工,均属于有工作的人,不圈填此项。
对于料理家务的人要从严掌握,年龄男在五十岁以下,女在四十五岁以下者如申报为料理家务,应仔细询问,认真核对。
9.其他。指除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未工作的原因。
R21.三个月内是否找过工作-本项目共有七个标准答案。被登记人如果已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无论是否又采取了其他方式,均圈填“1.在职业介绍机构求职”,采用多种方式寻找工作但未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的,只填一种本人认为最主要的方式。
1.在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指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私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找工作。
2.委托亲友找工作。指通过亲戚朋友向有关单位推荐找工作,这种委托可以是口头的。
3.应答或刊登广告。指通过应答各种媒体(电视、报纸、网络等) 或其他渠道的招聘广告或在各种媒体上刊登求职广告寻找工作。
4.参加招聘会。指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招聘会找工作。
5.为自己经营作准备。指正在为自己开公司和做生意做准备。
6.其他。指以上未涉及的找工作方式,如查看报刊、广告栏或店头的招聘广告,去自发的劳务市场等活等。
7.未找过工作。没有采取任何找工作的行动。
R22.能否工作-是指如果有合适的工作能否在两周内开始工作。被登记人根据自己目前所处的客观条件去判断,如果有就业机会是否能在两周内开始工作。这里不考虑具体是什么工作。这里的两周指的是普查时点的前一周和后一周,即10月25日-11月7日期间。本项目共设二个标准答案。
1.能。指被登记人目前没有不能脱身的事,如必须在家照顾家人或上学读书等,而且也没有妨碍工作的伤病,能够在两周内开始工作。
填写此项的人要填写连续未工作时间。离退休人员和料理家务的人,其连续未工作时间从其有工作愿望时开始计算;以前工作过的,其连续未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失去工作开始计算;从学校毕业的,其连续未工作时间从毕业到普查时点的时间累计计算。
未工作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不能。指被登记人有事或有病,即使有适合的工作在两周内也不能开始工作。
此项一般情况下都应圈填“能”,只有当被登记人因还有不能脱身的事务或有妨碍工作的伤病等而不能工作时,才可圈填“不能”。为自己经营作准备的,均应视作能够工作。
R23.主要生活来源-指被登记人主要依靠什么生活。
本项目设有七个标准答案,根据被登记人的情况圈填。如果某人同时有几种生活来源,选择其认为最主要的一项圈填,当被登记人难以确定时,按收入最高的圈填。
1.劳动收入。指主要依靠劳动报酬、经营利润或家庭收益(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生活。
2.离退休金养老金。指办理了离休、退休或退职手续,主要依靠从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离退休金(包括退职费)生活。
3.失业保险金。指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主要依靠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生活。
4.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主要依靠从政府有关部门或集体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人,以及依靠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军属、五保户、残疾人等的生活抚恤金等生活。
5.财产性收入。指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运营、房屋租赁等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
6.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指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的供养和资助生活。
7.其他。指依靠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收入生活。
R24.婚姻状况-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的实际婚姻状况。
设有四个标准答案:
1.未婚。指从未结过婚的人。圈填此答案的人,跳填R28。
2.有配偶。指有配偶,处于婚姻中的人。
3.离婚。指曾经结过婚,但到普查标准时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没有再婚,或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人。
4.丧偶。指配偶已去世,且到普查标准时点没有再婚的人。
人口普查的婚姻是指事实婚姻,不是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实际结婚、同居的人,应根据其在普查标准时点的实际情况,依照申报人的申报圈填。
R25.结婚(初婚)年月-在R24中圈填了标准答案“2-4”的人填报此项目。有过再婚经历的人,要填写第一次结婚时的年月。
15至64周岁(1945年11月1日-1995年10月31日出生)的妇女填报的项目(R26)
R26.生育子女数-指截止到普查标准时点,15至64周岁妇女生育子女数,包括生育过(活产)子女数和其中现在存活子女数。
生育过(活产)项目填写妇女生育的活产男孩和女孩数,包括产后不久就死亡的婴儿。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孕期长短),凡有过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生命现象的,都视为“活产”。未生育过的填写“0”。这里所说的“子女”是指该妇女的亲生子女,不包括丈夫前妻的子女和领养的子女,但鉴于有些家庭不愿公开领养关系,可尊重填报人的意愿,按亲生子女填报。
其中现在存活项目所填活产子女中仍然存活的男孩和女孩数。包括与父母住在一起的孩子,也包括没有与父母住在一起的孩子。到普查标准时点已死亡的孩子不包括在内。无存活子女的填写“0”。
15至50周岁(1959年11月1日-1995年10月31日出生)的妇女填报的项目(R27)
R27.2009.11.1�2010.10.31的生育状况-此项目登记普查标准时点前12个月以内是否有过生育。
圈填“1.未生育”的,个人普查项目到此结束。
圈填“2.有生育”的,还要填写生育孩子的月份和所生孩子的性别。
一年内有两次生育或生育双胞胎的,第二个孩子的情况填在右侧。第三个及以上的孩子可忽略不计。
60周岁以上(1950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R28)
R28.身体健康状况-指被登记人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对过去一个月能否保证正常生活做出的自我判断。根据所列四种情况圈填其一。
1.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良好,完全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2.基本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一般,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3.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不是太好,但可以基本保证正常的生活。
4.生活不能自理。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较差,不能照顾自己日常的生活起居,如吃饭、穿衣、自行走动等。
七、境外人员普查表指标解释
境外人员普查表共有11个项目,其中,R1�R8项为所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填写;R9�R11项仅由港澳台人员填写;R10和R11项,由港澳台15周岁及以上有工作的人员填写。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R8)
R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外籍人员的姓名最好用中文填写,也可以用其它文字填写。
R2.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普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在圈填时,不要将某人与申报人的关系,错填为与户主的关系。
R3.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圈填“1”,女性圈填“2”。
R4.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R5.来大陆或来华目的-指被登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逗留的原因。
1.商务:指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人员。
2.就业:指已有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3.学习:指已经或准备在各类学校中学习的人员。
4.定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但没有工作或上学的人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人士的家属。
5.探亲:指探望亲戚或朋友的人员。
6.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
R6.已在大陆或在华居住时间-指被登记人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时间。
R7.受教育程度-指被登记人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学习达到的最高教育水平,滤油机。
R8.身份或国籍-指被登记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还是台湾地区居民。如果是外国人,还应填写国籍。国籍最好用中文填写,如果不知道中文名的,也可以用其它文字填写。
港澳台人员填报的项目(R9-R11)
R9.过去六个月回港澳台居住时间-指被登记人于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的6个月期间在港澳台居住的时间。
R10.行业-指登记人的工作单位主要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类别,按标准答案据情圈填。
R11.职业-指登记人所从事的工作类别。
1.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4.商业、服务业人员: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
5.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指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及水利业生产、管理、产品初加工的人员。
6.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7.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八、死亡人口调查表指标解释
凡在普查表户记录H4_2中,已登记了“2009.11.1-2010.10.31死亡人口”的户,还要登记死亡人口的具体情况。
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填写。
死亡人口调查表共有八个项目:
S1.户编号-与死亡人口生前所在户的普查表户记录H1一致。
S2.姓名-填写死亡人口的姓名。
S3.性别-圈填死亡人口的性别。
S4.出生时间-填写死亡人口出生时的年份和月份。
S5.死亡时间-填写死亡人口死亡时的月份和死亡时的年龄。
普查员需根据2009年11月1日-2010年10月31日死亡人口的死亡月份计算出其死亡时的周岁年龄。
死亡时周岁计算公式:
1.当出生月?死亡月时,滤油机,周岁年龄=死亡年-出生年-1
2.当出生月?死亡月时,周岁年龄=死亡年-出生年
S6.民族-填写死亡人口的民族成份。具体填写要求与普查表短表R5相同。
S7.受教育程度-圈填死亡人口死亡时的受教育程度。具体填写要求与普查表短表R12相同。
S8.婚姻状况-圈填死亡人口死亡时的婚姻状况。具体填写要求与普查表长表R24相同。
为了保证死亡人口的登记质量,普查员在入户普查登记时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登记死亡人口时,一般以死亡人口死亡前的经常居住地为其登记地,而不以死亡发生时的地点(如医院等)为登记地。
2.本户常住人口中有死亡的,不论其与该户有无亲属关系,都应该作为该户的死亡人口予以登记。
3.对于无法确定死亡人口经常居住地,或普查登记时与死亡人口的经常居住地联系不上的,如孤寡老人、流动人口死亡的,一律在死亡发生地登记。